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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凉山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将于5月3日施行



来源:凉山日报 时间:2024年04月18日 09:30 打印 】【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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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凉山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并对《凉山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中的内容作了解读。


《凉山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主体部分包含总则、责任落实、责任追究、附则等4个部分及1个附件,共25条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章总则,共5条,阐释了《凉山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制定目的意义和政策依据,明确了责任主体、适用范围。


第二章责任落实,共5条,明确了年度工作报告、人员伤亡事故领导赶赴现场、问题隐患整改、投诉举报及奖励制度等工作措施,进一步压实了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单位)主体责任以及公民个人责任。


第三章责任追究,共12条,明确了较大交通事故和死亡2人(含)以内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追究调查机制及对政府、部门、企业(单位)及个人的责任追究方式。


第四章附则,共3条,明确了《凉山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参照执行的标准及适用时间。


附件部分明确了县级、乡镇人民政府、具有相应交通安全监管职能的部门、企业(单位)及个人应当履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责任。


本规定自2024年5月3日起施行。


第二章 责任落实


对以下内容作了明确规定↓↓↓


第六条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于每年1月5日前,向州人民政府报告上年度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并将所属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年度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道路交通安全状况综合评价结果作为对所属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领导干部考核、奖惩和使用的重要参考。


第七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应当密切协作,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对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州、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及时整改或者处理。整改的情况应当记录,作为检查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和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处理的依据。


第八条 州、县(市)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道路交通安全群众投诉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信箱、网络平台,认真处理群众对道路交通安全问题的投诉举报。对不属于本部门处理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对群众投诉举报的重大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和严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经查证处理后,对投诉举报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九条 辖区内道路发生致人员伤亡交通事故,属地政府以及相关部门领导在接报后,应当根据以下情形及时赶赴现场。


(一)发生致1人及以上死亡道路交通事故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必须到现场。


(二)发生致2人及以上死亡或者3人及以上受伤道路交通事故的,县(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必须到现场。


(三)发生致3人及以上死亡或者5人及以上受伤道路交通事故,或者同一路段(1000米以内)一年内连续发生3起及以上致人死亡道路交通事故的,县(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必须到现场。


(四)发生致5人及以上死亡或者10人及以上受伤道路交通事故的,州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必须到现场。


(五)发生致10人及以上死亡或者20人及以上受伤道路交通事故的,州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必须到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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