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有效性: 来源:凉山州人民政府网 时间:2022年06月29日 09:39 打印 】【 关闭
分享到: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凉山州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凉府办函〔2019〕1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

《凉山州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指导意见》已经十一届州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29日      

凉山州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指导意见

高速公路建设是破解凉山交通瓶颈制约的关键,对加快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助力贫困群众脱贫奔康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为确保我州“四横七纵”主骨架(“四横”即西昭、西香、西宁和峨汉高速公路,“七纵”即G5京昆、宜攀、乐西、乐云、德会、攀盐、禄会高速公路)高速公路建设顺利推进,切实维护征地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凉山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96号)和《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执行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凉府发〔2014〕22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是辖区内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责任主体、实施主体、信访维稳主体,要全力做好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按工程建设时间节点保障建设用地,维护良好施工外部条件,保障工程建设顺利推进。

第二条  凉山州高速公路建设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是凉山州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机构,按照“政府牵头、部门参与、属地(属事)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组织和领导凉山州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对项目建设重大事项进行协调处理。县(市)也要成立以县(市)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相关部门为成员的高速公路建设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本辖区具体工作。

第三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指导意见,结合实际制定辖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方案,经州高速公路建设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审核并报州政府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四条  自高速公路项目确定开工后,县(市)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征地报批前告知、确认和听证程序。

第五条  营造良好的施工外部环境。对征地拆迁涉及范围较广、群众较多的项目,应当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预防涉稳风险,控制涉稳风险等级。各县(市)党委、政府要加强辖区内社会治安管理,强化矛盾纠纷排查和化解,严厉打击各类危害高速公路建设的违法行为。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凉山州高速公路建设的重大意义,传递正能量,弘扬正气,争取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理解、支持,促进征地拆迁工作顺利推进。

第六条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节约用地、统一规范、公开透明、阳光拆迁。

(二)执行政策,统一规划,按批准的各县(市)综合年产值及片区综合价制定各县(市)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三)政府领导,县(市)高速公路建设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负责,乡镇(办事处)组织实施,其他部门配合。

(四)维护被征地拆迁群众合法利益,维护用地单位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五)程序合法,运作规范,手续完备。

第二章 征地拆迁程序

第七条  征地拆迁范围。

(一)项目设计确定所需要的永久性用地。

(二)公路主线、连接线和立交区红线范围内用地。

(三)公路运营管理配套的服务区、加油站点、收费站点、急救、监控中心、变电所、自救助车道、消防水池、加水等设计内的沿线安全服务设施及管理用房用地。

(四)因设计变更、完善设计、地质变化、水毁、滑坡、坍塌等产生的新增建设用地。

(五)施工进出场道路、取土场、弃土场、渣土场等临时用地。

(六)水保、环保工程设施用地和因工程建设改沟、改路、改河用地。

(七)上述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农业种植物、森林、林木、经果林、建筑物、构筑物、地上或地下管线和其他设施的拆迁。

(八)危害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监测环境的工程建设项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相关要求处置。

第八条  征地拆迁主要工作。

(一)项目设计踏勘选定线路后,县(市)人民政府及时发布公路建设用地管控通告,落实管控责任人,加强巡查,停止道路红线内建筑物、构筑物审批。通告发布后,在公路两侧红线控制范围内发生以下情况一律不予补偿,所产生的损失和后果由行为人自行承担。

1.新建、扩建、改建、装修房屋。

2.设立或变更房屋租赁关系。

3.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4.进行房屋和土地权属的转让、分割。

5.违章建筑及以谋取补偿或补助为目的的分户。

6.抢修抢建的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和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果树、林木、苗圃等。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有关公路建设用地的政策规定,用地单位持用地设计图、用地报件材料向国土部门申请,办理完善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临时用地按相关规定和程序报国土部门审批后使用。各县(市)政府根据批准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及时组织征地拆迁,提供用地。

(三)严格控制征地面积。征地补偿面积按照设计图投影面积,由用地单位、县(市)高速公路建设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乡镇、街道办事处(国土所)、村或社区等单位共同现场放线测量、埋桩定界、现场核实、共同签字盖章确认。征收土地面积按实际测量面积计算,平田、平地实际测量面积与设计投影面积误差不能超过2%,坡地、陡地实际测量面积与投影面积误差不能超过15%,超出必须复核或作设计变更。各农户分户面积,由乡镇(办事处)、村、组、农户(或持有效土地权属证件者),依据土地承包合同,按照地类实际测量、计算面积,现场填写有关表册,由参与人员及被征迁农户现场签字认可,张榜公示,公示无异后确认。要尊重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申诉权,确保拆迁工作程序合法,定性准确,测量清楚,资料齐全,手续完备。

(四)州、县(市)林业部门对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和林木采伐,要依法依规办理,加快审批,做好服务,加强监管。属州、县(市)审批的项目,报件材料经审核符合审批条件的,及时办理审批相关手续;属需上报上级审批的项目,及时协调办理相关手续。

(五)用地单位驻地的办公室、食堂、宿舍、实验室和机械设备停放场、材料堆放场、预制场、拌和场、钢筋加工棚、仓库、进场临时道路、临时便道、便桥、取土场、弃土场、渣土场等属临时用地,由用地单位向县(市)国土部门提出申请,并与土地权利人签订临时用地协议,费用由用地单位承担。如需临时占用林地,需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占用林地许可。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建设项目施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由土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施工和一次性占用10公顷以上临时用地的,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临时用地原则上不得占用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用地选址确实难以避让基本农田的,在不破坏永久基本农田耕作层、不修永久性建(构)筑物的前提下,经四川省自然资源厅组织论证确需占用且土地复垦方案符合有关规定后,可在规定时间内临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原则上不超过两年,到期后必须及时复垦并恢复原状。

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用地单位是临时用地复垦的责任人,在临时用地结束后按照经审查通过的临时用地复垦方案实施土地复垦。用地复垦后,由县(市)国土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退还其复垦保证金。临时用地复垦后耕地面积少于原耕地面积的,对减少的耕地面积应按征地补偿标准对农户实施补偿,并缴纳相应的耕地开垦费。临时占用林地的,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临时用地单位对在施工中损毁的道路、水利等基础设施要及时组织修复,恢复其原使用功能。

取土场、弃土场、弃渣场无法复垦的,应按永久性用地标准对土地所有者进行补偿,取、弃土结束后,县(市)人民政府应组织完成永久性用地报批,完善用地手续,纳入收储土地,国土部门、乡镇政府负责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六)因地质灾害、自然灾害等抢险需要,可先行使用土地。应急用地属临时用地的,灾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在灾情结束后6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七)在施工过程中,若遇影响国家珍稀保护植物的情况,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实行迁地保护措施,制定保护方案,落实迁地保护费用。

第九条  拆迁安置程序。

(一)用地单位持设计拆迁图、拆迁申请等相关资料向县(市)人民政府申请拆迁,申请内容包括拆迁建(构)筑物的范围、数量、房屋类型、占地面积等。

(二)县(市)人民政府接到申请后,及时组织乡镇(办事处)、施工单位依据拆迁申请、图纸进行现场调查,核实拆迁范围房屋结构、面积、权属、四至界线等,逐户进行实物指标清点测量,绘制拆迁平面图,填写登记表,拍摄照片留存详细资料,由参与人员及被拆迁户(单位)现场签字认可,并与被拆迁户或产权单位签订拆迁协议,完善相关手续。

(三)建(构)筑物拆迁严格按拆迁平面图进行。未纳入工程拆迁范围而施工确需拆迁的,由项目公司(指挥部)、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县(市)高速公路建设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五方审核后采取工程措施避让,不可避让的,由项目公司(指挥部)、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县(市)高速公路建设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五方审核,作拆迁设计变更,纳入拆迁范围。因施工单位考虑不周或措施不当等造成的超设计拆迁,所产生的拆迁补偿费由施工单位承担。

(四)房屋拆迁面积的计算,按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五)拆迁当事人双方对房屋拆迁面积计算有异议,由被拆迁人申请复测,复测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由被拆迁人自行委托有资质的房屋测绘机构进行测量和计算。

(六)房屋拆除原则上由被拆迁户自行拆除,拆除的旧房材料归被拆迁户所有,拆除进度不得影响工程施工。被拆迁户自行拆除有困难的,可协调施工单位出动机械、人力帮助拆除。

(七)电力线路、通信线路等专项设施的迁改,项目公司(指挥部)要提前向产权单位申报拆迁计划。实施迁改时,由县(市)高速公路建设工作协调领导小组、项目公司(指挥部)、施工单位与电力、通信线路等产权单位,共同现场认定拆迁类别及数量,填写登记表、签订迁改协议,由产权单位负责迁改,迁改工程费原则上按批准的拆迁标准执行。部分因迁改难度较大、无补偿标准或按补偿标准难以实施迁改的项目,可按个案处理,由县(市)高速公路建设工作协调领导小组、项目公司(指挥部)、迁改单位、施工单位共同协商提出处理方案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八)具有合法手续的矿山企业矿产压覆,由各县(市)政府作为工作责任主体,组织项目业主、矿业权人进行协商和签订协议,协议应包括矿业权人同意放弃被压覆矿区范围和补偿内容,并由双方共同聘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压覆的矿业权价值进行评估,项目业主依据该评估价值对矿业权人依法进行补偿,评估费用由项目业主承担。补偿的范围原则包括:矿业权人被压覆的资源储量在当前市场条件下应缴纳的价款(无偿取得的除外);所压覆的矿产资源所分担的勘察投资、已建的开采设施投入和搬迁相应设施等直接损失;因矿产资源压覆,矿业权人办理矿业权变更、注销手续可能发生的相关费用。

无合法手续的非法矿山一律不予补偿。

第十条  征地拆迁范围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确定,设计上未作征地拆迁的不予办理,如施工确实需要拆迁的需进行设计变更,由用地单位持经设计单位批准的变更设计图及相关资料向县(市)高速公路建设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提出申请后依法按相关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项目公司(指挥部)、施工单位严禁与村、组、农户私下协商用地,不得未征先用、少征多用或多征少用、征而不用。对征而不用的土地,按相关规定办理。施工单位未征先用、少征多用,超挖超占红线外土地、作物、林木等,其赔偿费及造成的其他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情节严重的按土地、林业管理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各县(市)、乡镇(办事处)要高度重视拆迁安置工作,妥善安置被拆迁户,帮助被拆迁户解决生产生活困难。被拆迁户新建房屋,要统一规划,统筹安排。对确需在统一规划区外建新房的被拆迁户,应在符合村庄规划或在经规划的村民聚居点按村民宅基地进行审批,宅基地审批面积按《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执行,建房手续优先办理,严禁未批先建。

第三章 征地拆迁补偿费及补偿标准

第十三条  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凉山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96号)和《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执行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凉府发〔2014〕2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若新的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及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出台,则按最新标准执行。各县(市)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县(市)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和实施办法,报州高速公路建设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审核并报州政府备案后实施。省、州补偿标准中漏列的项目、专项设施及特殊个案,在施工中确需拆迁的,由县(市)高速公路建设工作协调领导小组、项目公司(指挥部)、施工单位共同实地调查,确定拆迁实物量,拟定补偿标准,报州高速公路建设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审核备案后执行。

第十四条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相关的政策性税费,如耕地开垦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金、森林植被恢复费、水土保持补偿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办理。

第十五条  各县(市)要对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补偿类别进行细化,制定相应的补偿标准。房屋装修部分由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县(市)实际增列补偿项目及补偿标准;零星林木、果树、苗圃等根据本县(市)情况自行增加未列树种及根据树龄的不同(按成树、幼树、树苗等)细化制定补偿标准,报州高速公路建设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审核并报州政府备案后实施。

第十六条  各县(市)在制定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时,要加强与毗邻县(市)的沟通衔接,毗邻县(市)结合部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要相对平衡。在按耕地、非耕地等不同类别制定补偿标准的基础上,可根据本地实际划分的地类不同等级制定价差,毗邻县(市)结合部同一地类通过等级划分对征地拆迁标准进行调节,基本达到同地同价,相对平衡。

第四章 征地拆迁工作要求

第十七条  征地拆迁资金管理要求。

(一)各县(市)、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管理,建立完善的资金会计核算体系,设置总分类账和明细账,监督实施单位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及时足额向土地被征收的集体和个人发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

(二)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实行“专账存储、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被征收土地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村、社要配合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发放工作。各县(市)高速公路建设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要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发放进行全程监督,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及兑付情况要及时备案存档。

(三)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结束后,由各县(市)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财务收支情况进行清理核算,形成正式审计报告报州高速公路建设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会审,会审通过后形成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报告上报州政府。

第十八条  各县(市)高速公路建设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档案法》等有关规定,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及其相关文字、影像等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保存工作。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资料实行集中登记造册、编制目录、合库分柜管理,同时存录入电子文档,以便查阅调用。

第十九条  严肃政治纪律,严肃征地拆迁纪律,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工作严格实行“十二不准”,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一)不准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州相关规定。

(二)不准违法违规征迁。

(三)不准“搭车”征迁。

(四)不准优亲厚友征迁。

(五)不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干扰征迁。

(六)不准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对政府批准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讨价还价。

(七)不准施工单位与村、组、农户等私下交易征迁。

(八)不准随意改变和降低补偿标准。

(九)不准从支付农户的征迁补偿款中提取任何费用。

(十)不准对施工单位和被征迁农户吃、拿、卡、要。

(十一)不准虚报地类和征迁面积,冒领征迁补偿款。

(十二)不准截留、贪污、挪用征地拆迁资金。

第二十条  强化监管

(一)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中,工作人员必须遵纪守法、秉公办事、不徇私情。凡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严肃处理。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将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纳入公路建设责任目标,加强监督,严格管理。对未按时间节点完成征地拆迁的县(市),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按相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约谈问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指导意见仅适用于凉山州高速公路工程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期间,若遇国家、省、州出台新政策,从其新规定。部分县(市)已出台和实施的辖区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方案,在与本指导意见不冲突的前提下可继续实施,但应报州政府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指导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政策解读:凉山州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上一篇: 2022年调整凉山州班线客运票价方案
下一篇: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