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交通运输局,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凉山州交通运输局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经2023年第23次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凉山州交通运输局
2023年8月21日
附件
凉山州交通运输局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州交通运输局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公路水路行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四川省内部审计条例》《四川省交通运输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局机关及局属单位开展内部审计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局机关及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四条 局属单位应根据单位情况,确定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机构或内部审计人员,推动内部审计工作有效开展。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得负责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决策与执行。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局党组、局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并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八条 局机关及局属单位、相关人员应当配合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除涉密事项外,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十条 单位应当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单位预算。
第十二条 单位应当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机构通过业务培训、交流研讨等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十三条 局审计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交通运输行业审计工作,拟订交通运输行业审计工作相关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依法对局机关及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及其他经济活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交通投资建设项目等开展审计或审计调查;
(三)对单位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四)对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五)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六)做好省交通运输厅、州审计局及其他相关业务部门交办的审计事项;
(七)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局属单位内部审计机构或内部审计人员的职责:
(一)落实审计工作相关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依法对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及其他经济活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交通运输固定投资建设项目等开展审计或审计调查;
(三)接受局机关安排对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四)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五)做好局机关及上级审计部门等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审计事项。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内部审计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审计相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
(二)组织召开、参加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四)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五)对发现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六)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七)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八)对不配合审计、拒绝执行审计决定、屡审屡犯、隐瞒内部审计查出的重大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单位和人员进行约谈或移交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九)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局党组、局主要负责人提出表彰建议。
第十六条 局党组应当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问题整改和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
第十七条 审计科对局机关及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结果和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及时向局党组、局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十八条 审计科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统筹交通系统内部审计力量或委托局属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办理审计事项,并指导审计工作开展。局属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要求及时办理,接受指导并报告工作。
第四章 内部审计实施程序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工作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编制年度审计计划。根据上级工作部署和单位具体情况,编制年度审计计划,报局党组审定或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二)成立审计组。审计组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及相关审计人员构成;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内部审计机构主要负责人担任。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对内部审计业务实施外包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在内部审计机构安排下开展工作。
(三)制定审计方案。审计组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情况,制定审计方案,确定审计范围、内容、方式和进度安排。
(四)送达审计通知书。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审计业务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五)获取审计证据。审计组开展审计活动时获取的审计证据应由提供者签名或者单位盖章;不能取得签名或者盖章的,审计工作人员注明原因和日期。
(六)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组根据获取的审计证据材料,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七)编制审计报告。审计组编制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还应当征求被审计人员的意见。被审计单位或者相关人员自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书面反馈意见的,视同无异议。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员对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有异议的,提供书面反馈意见及相关佐证资料,审计组进一步核实后,根据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
(八)复核审计报告。审计组将征求意见后的审计报告、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材料、被审计单位或者相关人员的书面反馈意见、起草的审计决定送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进行复核。重大事项送局审计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复核。
(九)审批审计报告。复核完毕,审计组起草正式审计报告,连同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本单位负责人审批。
(十)下达审计报告。内部审计机构将经批准的审计报告或者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或者相关人员。
(十一)执行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或者相关人员应当执行审计报告,落实审计报告有关的意见和建议,并自审计报告到达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执行情况。
(十二)后续审计。检查或者了解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他有关单位的整改情况并取得相关证据材料,必要时应当进行后续审计。
第二十条 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简化内部审计工作的一般程序。
第二十一条 局机关及局属单位应当建立内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并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内部审计档案资料。
第五章 内部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二条 局机关及局属单位应当有效利用内部审计力量和成果。对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发现且已经纠正的问题可视情况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问题和提出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措施、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审计科和上级审计机构。
第二十四条 局机关及局属单位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与派驻纪检监察组、局机关纪委、局人事科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机制,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作出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党组、局主要负责人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 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局机关及局属单位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接受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局党组、局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由凉山州交通运输局审计科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政策解读:《凉山州交通运输局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