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印发《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和新购置客
渡船舶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直相关单位,厅机关相关处室: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办发〔2024〕37号)有关决策部署,用好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和新购置客渡船舶补贴政策,推动老旧营运船舶及客渡船更新换代和船舶运力结构调整,现将《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和新购置客渡船舶补贴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和新购置客渡船舶补贴实施细则》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2024年9月20日
抄送:各市(州)人民政府,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和新购置客渡船舶
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安排部署,认真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的《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发改环资〔2024〕1104号)和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交通运输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交规划发〔2024〕95号),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办发〔2024〕37号)要求,用好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和新购置客渡船舶补贴政策,推动老旧营运船舶及客渡船更新换代和船舶运力结构调整,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自2024年8月2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止(以下简称“细则实施期间”),四川籍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标准给予资金补贴;自2024年7月24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新购置客渡船舶,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标准给予资金补贴。具体补贴实施工作安排以当年通知为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营运船舶,是指在内河依法从事国内运输的船舶;本细则所称客渡船舶,是指在省内渡口从事客渡运的船舶。
第二章 补贴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范围如下:
(一)船舶拆解符合以下条件的,船舶所有人可以申请补贴资金:
1.从事内河运输的老旧营运船舶,其中货运船舶船龄在15年(不含)以上30年(含)以下,客运船舶船龄在10年(不含)以上25年(含)以下。拆解船舶的船龄是指船舶自建造完工之日起至《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证书》签发之日的年限(据实计算,不取整);
2.船舶为机动船,取得有效的船舶检验、船舶所有权登记、船舶营运证书或证明材料;
3.细则实施期间拆解完毕,并办理完成船舶所有权注销手续。
(二)新建燃油动力(含生物柴油动力)船舶符合以下条件的,船舶所有人可以申请补贴资金:
1.应当有符合第四条第(一)款要求的老旧营运船舶提前报废,且新建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应当与对应的拆解船舶完全一致;
2.新建船舶应当为内河运输船舶,申请人具有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或经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从事经营性的乡、镇客运渡船运输。新建船舶应当符合运输市场准入的有关政策;
3.在细则实施期间,船舶安放龙骨并建造完工(以船舶检验证书记载的安放龙骨日期、建造完工日期为准),取得有效的船舶检验、船舶所有权登记、船舶营运证书或者证明材料;
4.新建船舶的总吨大于对应的拆解船舶总吨时,领取的补贴金额按照对应的拆解船舶的总吨计算。根据自愿原则,同一船舶所有人可将其全部拆解和新建船舶的总吨分别合并后对应计算,也可将拆解和新建船舶的总吨单船对应计算。
(三)新建新能源清洁能源船舶符合以下条件的,船舶所有人可以申请补贴资金:
1.新建船舶应当为内河运输船舶,申请人具有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或经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从事经营性的乡、镇客运渡船运输。新建船舶应当符合运输市场准入的有关政策;
2.在细则实施期间,船舶安放龙骨并建造完工(以船舶检验证书记载的安放龙骨日期、建造完工日期为准),并取得有效的船舶检验、船舶所有权登记、船舶营运证书或者证明材料;
3.船舶主推进动力应当为液化天然气单一燃料、甲醇单一燃料、氢燃料动力、氨燃料动力、纯电池动力(不含铅酸电池动力)或燃油替代率60%以上的液化天然气和燃油双燃料、燃油替代率50%以上的甲醇和燃油双燃料。
第五条 新购置客渡船舶,符合以下条件的,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申请补贴资金:
(一)新购置客渡船舶项目应经交通运输厅审核通过,并纳入“平安渡运”项目库;
(二)新购置客渡船舶所在渡口应当经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四川省渡口名录库。
第六条 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按船舶类型、船龄和新建船舶动力类型等,实施差别化补贴标准;新购置客渡船舶按照所在渡口类别、新购置船舶动力类型、建设难度等,实施差别化补贴标准。补贴标准和补贴计算方法见附件1。
第七条 已经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其他领域或国家其他部门相关资金支持的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项目不得多头申报。由设区的市级发展改革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申请人是否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或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已列入上述名单的申请人不得申报项目。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已统筹使用农村水路客运补助资金支持的客船、渡船报废更新项目不得重复申报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
已享受新购置客渡船舶补贴的船舶不得重复申报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已经撤渡或拟撤渡的渡口不得申报新购置客渡船舶补贴资金。
拟开展船舶拆解作业的企业(船厂或回收公司)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进行初审,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评估合格后报交通运输厅公布。
需设置临时拆解点位的市(州),由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导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确定地点,完善场地要求和相关手续,并报临时拆解点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在临时拆解点位开展拆解作业的企业,应为交通运输厅公布的船舶拆解企业。
第三章 补贴申报、审核
第八条 申请老旧营运船舶报废补贴资金的船舶所有人应当在细则实施期间向拆解船舶的船籍港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新建船舶补贴资金的船舶所有人应当在细则实施期间向新建船舶的船籍港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新购置客渡船舶补贴资金的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向交通运输厅提出申请。
第九条 申请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资金,船舶所有人应当向船籍港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申请老旧营运船舶报废补贴资金的,应当在船舶拆解前,填报《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拆解)》(附件2),并提供《船舶营业运输证》(属于经营性的乡、镇客运渡船的,提供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拆解完工后,补充提交《船舶拆解完工报告书》(附件3)和《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证书》。
(二)申请新建燃油动力船舶补贴资金的,应当填报《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新建)》(附件2),提交新建船舶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营业运输证》(属于经营性的乡、镇客运渡船的,提供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和对应拆解船舶的《船舶拆解完工报告书》。
(三)申请新建新能源清洁能源船舶补贴资金的,应当填报《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新建)》(附件2),提交新建船舶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营业运输证》(属于经营性的乡、镇客运渡船的,提供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申请新购置客渡船舶补贴资金,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向交通运输厅提交新购置客渡船舶补贴资金申请文件(附项目清单及绩效目标),填报《新购置客渡船舶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4),提交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设置渡口的批文。
第十条 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后,会同同级发展改革及海事、船检等部门,于受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向申请人反馈是否同意申请补贴的初步审核意见,并报交通运输厅及省发展改革委。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完整,符合本细则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受理单位应当将补正信息要求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按要求补正有关信息。
第十一条 省级人民政府同意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项目清单后,船籍港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知申请人后履行拆船现场监管程序。未履行拆船现场监管程序,申请人自行拆解老旧营运船舶的,不予补贴。拟拆解船舶拆解前,船籍港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应各指派1名工作人员到拆船现场进行监督(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为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的,该单位应指派2名工作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对实船进行验证,在船舶待拆解、拆解中、拆解后3个环节至少各拍摄1张照片(照片上应包含现场监督人员,待拆解船舶应当显示船名信息),附于《船舶拆解完工报告书》中。现场监督人员应在《船舶拆解完工报告书》上签字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在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进行登记的船舶,拆船现场海事监督工作由拆解地直属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并承担现场监督责任。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协助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申请材料,并负责协调拆解地海事管理机构做好衔接。
船舶拆解完工的认定标准是船舶主体结构已被拆解且不可恢复,船舶主机和发电机组已脱离船舶主体。
第四章 补贴资金管理和发放
第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的资金申请情况,编制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资金申请文件(附项目清单),按要求报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
第十三条 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项目通过“国家重大项目库”申报。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打捆申报,明确“捆”中各具体项目的项目单位、建设内容等具体信息,以及项目单位及项目责任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
新购置客渡船项目通过“四川省公路水路投资计划管理(决策支撑)信息系统”申报。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将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申报。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交通运输厅组织审核设区的市级相关部门上报的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资金申请文件及项目清单,经省政府同意后,将正式申请文件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厅收到国家发展改革委或交通运输部下达的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项目清单后,及时反馈各市(州),并抄送财政厅。对于报废基础上新建燃油动力船舶、新建新能源清洁能源船舶,根据项目清单经会商财政厅后按程序拨付补贴资金;对于报废老旧营运船舶,船舶拆解完工并提供《船舶拆解完工报告书》(附现场监督拆解照片)《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证书》由交通运输厅审核通过的,根据交通运输厅审核通过的项目清单经会商财政厅后按程序拨付补贴资金。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拨付流程应符合“两新”项目相关规定要求。
交通运输厅对新购置客渡船舶补贴资金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并将审核通过后的新购置客渡船舶项目清单反馈各市(州)。根据交通运输厅审核通过的项目清单经会商财政厅后按程序预拨补贴资金(预拨比例50%)。船舶建成及对应渡口改造完成并通过验收后,按补贴标准进行统一清算,并按程序兑付剩余资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交通运输厅指导地方相关部门对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新购置客渡船资金补贴工作开展指导督导检查,实施监督管理。交通运输厅根据目标任务定期开展工作调度并对任务完成较差的市(州)进行通报,适时开展抽查。
第十五条 船籍港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本细则规定的补贴范围和标准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核,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核查报废船舶和新建船舶的所有权登记证书信息,船检机构负责核查船舶检验信息。
第十六条 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项目资金跟踪监督,密切跟踪补贴资金的安排和实施效果,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及时报送资金使用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会同所在地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组织对辖区内符合条件的船舶情况进行全面摸排,根据老旧营运船舶船龄变化滚动建立有关信息台账。
第十七条 申请人或申请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对违反本细则规定,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的,应当取消申请资格,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八条 对协助企业和个人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补贴的行政事业单位及工作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对管理制度不健全、审核把关不严、核查工作组织不力、存在企业或个人骗补行为的地区,将依法依规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政策解读:《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和新购置客渡船舶补贴实施细则》政策解读